政府職能轉變,簡政放權,近來被再次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。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,其實旨在對行政權力的規範與約束。日前,行政法學者、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接受媒體專訪,回顧行政立法近三十年曆程,強調“行政法系的立法過程,是政府權力收縮的過程,更折射了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,政府干預與市永慶房屋場調節之間的路徑較量”。
 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縱深改革,在越來越多的場合被賦以“壯士斷腕”的力道,究其原因在於行政權力收縮本身,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既有利益與部門利益,在“自我革命”的邏輯範疇內,要真正做到“明令取消的,要不折不扣地放給市場、社會,不得截留”,殊為不易。而具象化到制度層面,房屋二胎對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,終究難以繞過包括《行政許可法》在內一攬子行政法律的審視和打量。
  所謂行政許可,指的是行政機關依公民、法人申請,審查並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。對行政許可特性的解讀,學界角度各異,賦權抑或對禁止行為的解禁,見仁見智。於公民、法人而言,“法無禁止即自由”的原則決定了,行政許可的設定更多屬於恢復行政相對人自由的行為,而非某項權利的授予。對社會成員普遍限制(或禁止)、同時依申請而有限度許可的實質,根源上是基於特定行為的潛在危險性,這讓行政許可本身註定成為一種特例,而非對所有吳哥窟社會行為的普遍約束。政府管的多少與政府的好壞之間,在此節點上建立了聯繫。
  2004年6月,《行政許可法》制定出台,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權設定了較明確msata的界限,部門規章不再擁有設定行政許可權力。但就在《行政許可法》生效前兩天,“確需保留的500項行政審批項目”前置性地被設定了行政許可;該法頒行後,又出現所謂“非行政許可審批”的概念,首次開列211個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。就是從那時起,一度被等同化理解的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,被刻意區別對待。此後,各地更是大量存在變相設立行政審批的現象。《行政許可法》作為試圖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限制的法律規範,其頒行伊始其實就已經面臨妥協與讓步的難題。
  目前正在進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對其制度背景與目的訴求的理解,有必要回到以《行政許可法》為核心的行政法治化軌道。中央層面,目前已取消、下放334項行政審批等事項,成績或算可觀,但對通盤改革的觀察仍須首先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做造冊統計,並用《行政許可法》的精神與標準去逐一衡量、審定。此前地方性試點時屢屢提到下大力氣放權的標準,在於“可取消可不取消的,要下決心取消;可放權可不放權的,要下決心放權蒸烤箱”,目前需要釐清的恰恰就是對取消、放權的“可與不可”判斷標準,改變“既是運動員,又是裁判員”的改革主體一元化局面。
  日前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,政府改革這篇大文章,“中央政府改革是上篇,地方政府改革是下篇,要整體構思,通盤考慮,上下貫通,把整篇文章做好,更多釋放市場活力”。行政權力收縮回到其應負起責任的那個範疇,將市場的還給市場,錶面看在於具體審批項目數量的減少,但卻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棄守,在減少事前審批的同時,事中、事後的監管、規範是需要同時加強的方面。一個自由開放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,不可能與肆意妄為、不受限制的權力共存,它一定是權力變得謙卑、得到有效約束的結果。
 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縱深化發展,就是要逐步改變目前由行政部門自身主導“放與不放”判斷權的現狀,讓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權力本身進行無死角覆蓋。具體而言,首先便是用《行政許可法》所已經確立的原則逐一審核現有行政許可類行為的必要性、合法性,進而列出放權清單與改革時間表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除了“自我改革”的屬性,還應當註入法律的約束,讓改革本身回歸法治軌道,首先就是要尊重法治精神與法律規則。行政權力的第一角色,必須是守法者,才能讓合格的執法者成為可能。  (原標題:[社論]簡政放權回到法治軌道,權力須首先守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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